(2016)苏038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子林与刘海林、王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子林,刘海林,王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戴子林,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作明,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戴子林诉被执行人刘海林、王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海林偿还原告戴子林本息合计146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刘海林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7300元,余款73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刘海林未按约履行,原告戴子林可就未得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戴子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