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008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龚国元,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被告周某甲之姑父),男,务工。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被告周某甲之伯父),男,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殷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