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邵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邵长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074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长富,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种子商店)诉被告邵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2016年5月5日由审判员张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种子商店的委托代理人都兴旺及被告邵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12月5日,邵长富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经核算共计4700元,据此邵长富向华邦种子商店出具欠据一张。经华邦种子商店多次催要,邵长富无理由拒绝给付,为此华邦种子商店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邵长富给付种子款4700元,以维护华邦种子商店合法权益。邵长富辩称:我购买华邦种子商店40袋玉米种子事实存在,但是我给华邦种子商店退回了10袋种子,所以我只欠玉米种子款3500元。我当时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的时候,他们承若玉米种子质量好,产量高,如果玉米种子质量不好,产量低,他们不收玉米种子款,还包赔损失。但是现在华邦种子商店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好,产量低,产出的玉米比其它玉米卖的价格低,华邦种子商店工作人员承认玉米种子有问题,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处理。所以我没有给付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邵长富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40袋,每袋120元,合计4800元,邵长富预交定金100元,并出具了4700元欠据。邵长富给华邦种子商店退回了10袋种子。庭审中,华邦种子商店变更了诉讼请求,对退回去的10袋种子的价款1200元不主张权利。邵长富欠华邦种子商店种子款3500元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邵长富口头商定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华邦种子商店履行了交付玉米种子的义务,邵长富为华邦种子商店出具了欠据,故应认定华邦种子商店与邵长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邦种子商店、邵长富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邵长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华邦种子商店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对邵长富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华邦种子商店要求邵长富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玉米种子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长富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长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