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慢么、覃启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慢么,覃启返,姚启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慢么。被执行人覃启返。被执行人姚启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慢么、覃启返、姚启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136.63元及其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慢么与覃柳婵共同共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771号柳西新城41栋3单元502室房产己设置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目前暂不宜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