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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明义与吉林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义,吉林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奎,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明义与被执行人吉林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明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