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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121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锋,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大院北配楼423室。法定代表人蔡义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龙哲,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球窗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昶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及被告地球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龙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ciudsr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08102257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28713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己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5-1441。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侵权赔偿金6000元;4.判令被告合理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地球窗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主张其是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明显缺乏必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无法作为原告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图片的发布日期是2012年7月19日,但是原告登记著作权的时间在该时间之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享有权利的照片与我方网站上使用的图片的一致性。第二,我方对涉案缩略微图的使用依法不构成侵权。我方对涉案微图的使用属于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我方是社会公益性网站。涉案微图在我方网站上是作为链接使用的。我方对涉案微图的使用,客观上未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第四,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提起本案诉讼,已构成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并可能涉嫌刑事违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存在人身权的问题,因此不适用赔礼道歉的形式。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公司已经将诉讼维权作为其盈利形式,因此有理由认为其律师费和公证费不是针对本案,原告出庭的也不是律师,不同意原告的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号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03026等共28425件摄影作品(详见附表)》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28713号摄影作品,登记的发表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该摄影作品中并没有作者署名。优图佳视公司还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涉案作品样稿。2015年6月21日,经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5)保古证经字第1441号公证书记载:地球窗公司是网站城市化网(网址为:ciudsrc.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各省市老龄化现状”中使用的配图与涉案BVS-P0028713号图片相一致。该配图为用于文档超链接的图标。至开庭时,该图片仍在该网站上使用。优图佳视公司为主张其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各一张。庭审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地球窗公司赔礼道歉的依据是该公司使用图片时未署名,侵犯了该公司的署名权以及作品完整权。地球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同时主张涉案图片作为文档超链接的图标,该图为缩略图,尺寸为26K,像素仅为162*103,远小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图片尺寸,本案没有在案证据能证明其使用的该缩略图与优图佳视公司所主张的讼争图片的同一性,而且点击该缩略图现实对应超链接网页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即该公司实际使用诉争图片的时间早于优图佳视公司声明著作权的时间,故不能排除讼争照片可能是原告可通过租赁、借用、继受等方式取得,也不能排除是原告采用剽窃、抄袭、欺诈、侵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加之其运营的“城市化网”(ciudirc.com)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土资源部联合指导下,由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办的社会公益性网站。讼争图片缩略图所对应的网页,是城市化网内以研究中国老龄化问题的科研、公益栏目项下,所转载的一篇关于北京人口老龄化的新闻和科研类的学术文章,为表现该文章的地域特征,被告选用网络上随处可极易获取的北京地标之一的国贸地区建筑群图片作为该文章的超链接按钮的缩略图,依法不构成侵权,就此向本院提交了文档打印件及系统存档记录打印件,优图佳视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地球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新闻社图片销售报价网页打印件、拍图网出售北京国贸地区建筑物图片报价网页打印件、淘宝网出售北京国贸地区建筑物图片报价网页打印件证明图片报价情况,优图佳视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此外,地球窗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裁判文书公开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优图佳视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优图佳视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公证书及发票、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样稿等证据,在无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优图佳视公司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故优图佳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对地球窗公司主张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图片权属质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地球窗公司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反映了北京城市地域特征,邻近该页面“各省市老龄化现状”主题且反映了该主题指向的显著地域内容,该行为未经优图佳视公司授权,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地球窗公司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地球窗公司以涉案图片为缩略图且为公益性使用作为抗辩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鉴于地球窗公司并未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故该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优图佳视公司要求地球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地球窗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优图佳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优图佳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其中合理部分地球窗公司应一并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关律师代理协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地球窗公司侵犯其署名权而要求该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再,地球窗公司辩称优图佳视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及涉嫌刑事犯罪一节,与本案侵犯著作权纠纷无直接关联性,如该公司认为有继续主张的必要,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地球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地球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地球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昶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