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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毛林塘与孙金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林塘,孙金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766号原告毛林塘,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朱树亭、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井,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毛林塘与被告孙金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林塘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金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林塘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孙金井的起诉,系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林塘撤回对被告孙金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毛林塘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洪佩兰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人民陪审员  张志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