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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59号原告卢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南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