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士林与刘斌、天津市武清区通力联运服务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林,刘斌,天津市武清区通力联运服务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5793号原告杨士林,男,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刘斌,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通力联运服务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林与被告刘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敖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