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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李伟剑、金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李伟剑,金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752号原告:姚加兴。被告:李伟剑。被告:金花凤。原告姚加兴与被告李伟剑、金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加兴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李伟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金花凤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伟剑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姚加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25000元,月息按2分计算。并约定担保人愿为上述借款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还本付息止。上述借款如导致诉讼,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被告金花凤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姚加兴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金花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花凤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伟剑、金花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