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余金钟与闫大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钟,闫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7号申请执行���余金钟,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大德,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金钟与被执行人闫大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0776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金钟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大德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余金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闫大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