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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建民诉刘衍军、赖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民,刘衍军,赖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082号原告梁建民,男,1980年9月7日生。被告刘衍军,男,1973年5月15日生。被告赖玉英,女,1976年12月3日生。原告梁建民为与被告刘衍军、赖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伟平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衍军、赖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建民诉称:2014年上半年,被告刘衍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是以原告侄女婿的名义出借)。2015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衍军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赖玉英系被告刘衍军的妻子,该债务一直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刘衍军、赖玉英共同归还原告梁建英的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衍军、赖玉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衍军与被告赖玉英于1996年12月3日结婚。2014年,被告刘衍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案外人赖保汉介绍,向原告梁建英借款50000元。2015年12月25日,经原告和被告刘衍军结算,被告刘衍军仍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衍军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梁建民手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此据今借人刘衍军36****162015.12.25日”,后因被告刘衍军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瑞金市民政局出具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表一份、借条一份、证人赖保汉的出庭证言及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梁建民与被告刘衍军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刘衍军在取得借款并经结算后,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衍军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该债务为刘衍军的个人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玉英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衍军、赖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梁建民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刘衍军、赖玉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衍军、赖玉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