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1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魏细英、郭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魏细英,郭海林,梁恩清,张海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7521-4。被执行人:魏细英,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郭海林,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恩清,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海泳,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魏细英、郭海林、梁恩清、张海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魏细英、郭海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人民币20444元、截止2015年11月23日的利息1045.14元、罚息及复利2447.45元、诉讼费用374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64元;被执行人梁恩清、张海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恩清在银行的存款,用以支付案件受理费374元及执行款19362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恩清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的房地产,但因超标的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