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罗遂勇与吕丽锋、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遂勇,吕丽锋,何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4138号原告:罗遂勇,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大操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90501351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丽锋,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张家村张家自然村**号,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201182534被告:何小娟,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后垅村流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10810412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莉莉、柳露露,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遂勇为与被告吕丽锋、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52650元(暂算至2016年5月7日,以后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丽锋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于2011年3月份曾向原告罗遂勇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半年,月利率为1.5%等内容。借期届满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但未支付借款利息。经协商,被告将应付的利息款3万元转入借款本金,向原告续借一年。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支付了相应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2013年2月8日,原、被告对有关借款本息支付情况进行结算,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利息款6000元后,就尚欠借款本金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向罗遂勇借到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内容。事后,被告吕丽锋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6年3月11日,原告曾为上述借款事宜,诉诸本院,后因其所列被告的姓名书写有误被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另查明,被告吕丽锋与被告何小娟系夫妻,双方于200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丽锋、何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遂勇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35元(暂算至2016年5月7日,以后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遂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4元,依法减半收取1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遂勇负担557元,由被告吕丽锋、何小娟负担14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仇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