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孟凡存与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存,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存,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李贵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凡存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振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