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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昆山市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582号原告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昆北公路前进桥。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3号楼D4店面。法定代表人徐国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蔷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