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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特31号申请人姜丽娜。申请人陈海松。委托代理人姜丽娜,系陈海松的妻子。申请人沈惠芬。申请人张玉龙。委托代理人沈惠芬,系张玉龙的妻子。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姜丽娜、陈海松与申请人沈惠芬、张玉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国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丽娜、陈海松与申请人沈惠芬、张玉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经德清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沈惠芬、张玉龙欠申请人姜丽娜、陈海松购房款100000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姜丽娜、陈海松购房款20000元至2016年11月20号前付清;二、申请人沈惠芬、张玉龙如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则申请人姜丽娜、陈海松有权按购房款100000元加10000元合计11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