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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广众、申古民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中共党员,原系曹县梁堤头镇经管站职工、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辩护人齐淑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井伟刚,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申某,中共党员,原系曹县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申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9月1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齐淑敏、井伟刚,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曹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申某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期间,自2006年以来,利用协助曹县梁堤头镇人民政府统计、核实、上报本村水库移民的职务之便,经预谋后虚构水库移民身份,共骗取国家水库移民扶持款共计人民币215325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149025元,被告人申某分得6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王某分别于2015年5月7日、19日主动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王某、申某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申某身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统计、核实、上报本村水库移民等行政管理的工作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骗取国家补助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申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之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涉案赃款,请求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申某在分别担任曹县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期间,自2006年以来,利用协助曹县梁堤头镇人民政府统计、核实、上报本村水库移民的职务之便,预谋后,虚构水库移民身份,骗取国家水库移民扶持款共计215325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49025元,被告人申某分得66300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伟(曹县梁堤头镇水管站副站长)证言。证明2006年,梁堤头镇移民审核统计工作由时任镇长黄某统一组织安排。梁堤头镇人民政府多次召开行政村干部会议,安排部署审核移民工作。由各行政村干部负责统计移民户,然后上报到各管区,管区再上报到镇人民政府。梁东行政村的上报工作由王某办理。审核认定移民资格是根据水利局移民办的老库区移民档案确定的,只要在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安置登记表上登记的,他们的后代就是移民户。(2)刘某(曹县水利移民管理局政策股股长)证言。证明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是以1964年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安置登记档案为依据,按人口自然增长推算。曹县确定移民的操作过程依据的政策是《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首先是移民户个人申报,申报后经村委会审核统计再申报到乡镇,乡镇对各村申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筛选,乡镇审核后再报到曹县水利移民管理局(以下简称“曹县移民局”)汇总各乡镇上报的移民名单后再上报到山东省负责移民的单位,审批后根据审批名单发放移民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金的标准是每人每季度150元,但经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直接发放到群众手里的是每人每季度75元,剩余的75元作为各移民村的扶持资金。移民局将审批后的个人信息上报到曹县财政局,曹县财政局将移民资金和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再把移民资金和信息转给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资金存入移民账户。(3)黄某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自己在曹县梁堤头镇担任党委副书记。根据曹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梁堤头镇首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明确自己和一名副镇长分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会后,梁堤头镇人民政府组织两三次由全体干部和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参加的会议。明确由管区组织各个行政村负责统计、登记移民人口,并将移民信息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从水管站、经管站、财政所、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对移民信息进行审核,由水管站汇总上报曹县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移民人口登记审核是依据派出所提供的户籍信息和原水库移民户籍底册,进行对照,依据山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曹县梁堤头镇共上报了1万余人的信息,后来经审核确定移民约8000人。梁堤头镇将移民人口信息上报到曹县水利局之后,曹县水利局结合水管站对移民人口进行了拍照。然后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20年的补贴款,其中300元用于村集体统一使用,另外300元通过曹县水利局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发放。在核定移民人口信息后,上报曹县水利局之前,梁堤头镇人民政府在宣传栏上张贴了移民人口汇总表,公示了信息。同时,还要求各行政村公示各村的移民人口信息,并安排包村干部对各行政村公示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当时核定移民信息时没有发现不正常的情况。也没有人汇报过梁东行政村移民人口信息存在不实的情况。(4)王某甲(现任梁东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明自己对梁东行政村如何上报水库移民的情况不清楚,更不知梁东行政村有虚报水库移民的情况。(5)钱某(梁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证言。证明梁东行政村(俗称“寨里”)老户搬到北申庄的都不是库区移民,经辨认李某等13人都不是库区移民。(6)刘某甲(梁堤头镇纪检书记)证言。证明2014年10月,接到梁东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贪污移民款的举报后,调查了李某己等几户村民,得知他们没有领取过移民款。有些村民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属移民,有些村民自称移民,应享受移民款。2014年11月,自己从王某处收缴24个存折,王某说是申某的亲戚转交给他的。(7)李某乙(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堤头分社外勤)证言。证明2013年春的一天,申某找到自己,在刘某丙的代办网点领取了移民款。经其辨认交易明细,确定为申某支取存折共计20个,支取金额共计11900元。(8)王某乙(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集分社原主任)证言。证明2010年3月,姚某告诉自己,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有人让他帮助支取部分移民补助款,并给他十多个存折。自己帮助姚某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取了移民款。经辨认,2010年3月17日,自己使用17个存折取款共计6150元。(9)李某丙于2015年5月9日证言。证明很多年前,妻弟申某找到自己和妻子申某甲等人到梁堤头镇杨集村拍照。申某说他和王某想多报移民户,需要找人拍照填表,让自己帮忙。当时参与拍照的有20多人。经自己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01,户主王某丙的照片是自己,3号是儿子李某丁。户号029,户主李某戊登记表中的2号是申某乙的照片,4号是胡某的照片。户号067,户主袁某登记表中的5号是胡某甲的照片,6号是胡某乙的照片。户号427,户主张某登记表中的1号是自己的女婿李某己。户号006,户主赵某登记表中的1号是申某的照片。户号011,户主王某丁登记表中的2号是袁某甲的照片。(10)申某乙证言。证明2007年春一天,胞弟申某说他和王某想多报移民户,需要拍照片,让自己帮忙找几个人,自己答应后约20余人一起到梁堤头镇杨集村拍照。其中有自己和女儿胡某乙、胡某丙,儿子胡某、姐夫李某丙、大姐申某甲、外甥李某丁等人。申某和王某在杨集村等候,并安排陆续拍照。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梁堤头镇移民档案,移民档案中户号029,户主李某戊登记表中的2号是自己的照片,4号是胡某的照片。户号067,户主袁某登记表中的5号是胡某甲的照片,6号是胡某乙的照片。户号001,户主王某丙登记表中的1号是大姐夫李某丙的照片,3号是外甥李某丁的照片。户号427,户主张某登记表中的1号是大姐的女婿李某己的照片。户号006,户主赵某登记表中的1号是申某的照片。户号011,户主王某丁登记表中的2号是袁某甲的照片。(11)胡某丙于2015年4月13日证言。证明多年以前,自己年龄还小,曾跟随家人到一个地方拍照,当时舅父申某在场。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里面的照片,户号011,户主王某丁,2号照片是自己姨外婆袁某甲。户号01,户主王某丙,1号照片是大姨夫李某丙,3号照片是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丁;户号006,户主赵某,1号照片是舅父申某;户号427,户主张某,1号照片是大姨夫的女婿李某戊;户号067,户主袁某,5号照片是姐姐胡某甲,6号照片是侄子胡某乙;户号029,户主李某戊,2号照片是母亲申某乙,4号照片是胞弟胡某。这些照片都是自己的家人和亲戚,但档案上没有他们的名字。2014年11月一天上午,母亲申某乙交给自己9个账户和16200元现金,让自己到曹县大集信用合作社存款,自己在李顺的存款凭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其他8个人的存款凭证客户签名处签上他们本人的名字。因不是他们本人存款,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下。经辨认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2014年11月3日,自己在曹县大集信用合作社办理了9个人存款凭证。后来母亲说是舅父申某让办理的存款,申某因移民款的事被村民告状,他们村的党支部书记让申某往账户内存的钱。(12)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前,申某打电话让自己从他家东屋的锅里拿出一包物品交给了王某。(13)袁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一天,村民李某己、王某戊到移民局查移民档案后告诉自己,说自家8口人都有移民档案。自己找到申某,他交给自己9个存折及现金5200元,并让自己在领到条上按了指纹。后来,自己把袁某丙家的6个存折和5000余元现金交给了大儿媳,把次子袁某丁的存折给了他。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自己和袁某丙、袁某丁三家人的照片都不是本人。(14)杨某证言。证明2014年一天,公爹袁某乙交给自己6个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和现金5000元。袁某乙说,这是申某退的移民存折和移民款。2014年底,自己从袁某戊、袁某己、袁某庚名下的存折中各支取2500元,从袁某辛的存折里支取500余元。由于袁某辛户籍登记的名字与存折上的名字不一致,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将袁某辛名下的移民存折注销。2015年3月一天,从自己和袁某丙名下的存折里各支取300余元。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21表格中1-6号照片中的人,自己都不认识,另辨认,袁某家人照片是虚假的。(15)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底一天,李某己说他从移民局查询移民档案时,见到自家人的信息。自己和赵某等人到移民局查询后,发现自家享受移民补助款的有自己和父亲、妻子及两个孩子。同年11月1日,申某打电话让自己到他家中拿了自家5人的移民款存折。当时和自己一起到申某家中拿存折的有王某己和王某己。拿了存折后,自己从“一本通”存折里支取了2900元。自己家领取了5份移民款存折。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户号014表中的序号1-5号照片上的人自己都不认识。(16)王某己证言。证明自己娘家现有8口人。听李某己说自己的娘家人有移民款,后来,申某让自己到他家中领取5个移民款的存折,有父亲王某丙、两个弟弟和两个侄子的。(17)王某己证言。证明2014年一天,李某己说他从曹县移民局查询得知自家享有移民款。后来自己和张某甲、王某己在曹县移民局查询发现自己和妻子及两个孩子都享受移民补助款。2014年11月1日,接申某打来到电话,自己和张某甲、王某己一起在申某家中领取了移民款存折,自家领取了4个存折。当天和张某甲到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后,便从自己名下的“一本通”存折里支取2700元。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梁堤头镇移民档案493户表中1至4号照片,这张表中序号1至4号中登记的户名和身份证号码是自家4口人的,但照片都不是本人。(18)李某庚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7日,丈夫李某己和村民王某戊到曹县移民局查询北申庄自然村的移民档案,发现有自家人的名字,但从不知道享受移民补助款的事,也没领取过移民款。李某己和王某戊发现还有几十个村民存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戊便给村民委员会委员申某打电话询问移民补偿款的事,申某表示不知情。后来王某承认这几户移民身份都是他虚报的。2014年11月1日,在北京打工的申某返回家中,他来给自家送移民款的存折和现金,自家没有接受。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自己和李某、李某戊三家人的照片(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1、页码39户号033表中的序号1-5中的照片;2、页码80户号355表中的序号1-6中的照片;3、页码81户号355表中的序号1中的照片;4、页码33户号029表中的序号1-4中的照片)中没有自家人的照片,档案中赵某、王某己等16人的照片全都不是本人。其中户主赵某,这张移民档案上1号的照片是申某,户主王某丙的移民档案上的照片是申某的姐夫,户主张某甲移民档案上的照片是杨集村的韩某。(19)贾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下旬一天,李某己、王某戊打电话说他们在曹县移民局查询得知移民档案上有自家四口人。2014年11月1日,申某打电话让自己到他家中拿移民补助款存折,当时自己在火车上。次日,申某打电话让自己到他家中,他说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让把扣留的移民补助款存折退出,这样罪轻点,自己没有领取存折。经辨认,曹县移民局调取的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1、户号136,1-4号照片;2、户号374,1-5号照片;3、户号031,第35页1-6号照片,第36页1号照片。这些档案中,户号136都是自家人的名字,但身份证号码都是错误的。户号374中的1号户主贾某丙名下的户籍信息应该是胞兄贾某乙的信息,档案中户号374,户号031的档案名字是自己家人的名字,但照片都不是本人。(20)贾某甲证言。证明自己的父亲叫贾某,母亲叫周某,胞兄叫贾某丁。自家共四口人,但不属于库区移民。经辨认,曹县移民局调取的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中的户号136,1-4号照片,档案中的名字都是自家人,但照片都不是本人。经辨认,农村信用联社调取的贾某甲名下两个账户的交易明细,贾某甲名下账户自2007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有多次取款,共计3305元,自己没有见过这两个存折,也没有从中取款。(21)王某己证言。证明2104年10月31日下午,村干部申某交给自己7个存折和12600元现金。之前,李某己曾告诉自己,说曹县移民局的档案上有自家人的名字。两三天后,王某庚让自己到王某家,王某说:“给你们办移民的时候没想着能办下来,结果办下来了,折子在申某那里,等他回来就发折子。”自己和李某己、张某甲、王某己、赵某、袁某乙等人商议应当到梁堤头镇人民政府反应这个情况。两天后,申某让自己到他家中拿了存折,并说自家移民扶持款存折里2007年至2012年的扶持款被取,每人1800元,自家共计12600元,自己向他出具了收条。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档案,户号368,1-6号身份信息及照片的身份信息都是自家人的真实信息,但档案上的照片都不是本人。梁东行政村库区移民手续是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协助办理的,自己曾找王某咨询,但他回复自家不符合移民条件。(22)赵某证言。证明多年前,自己曾咨询村干部是否享受移民补助款,得到的回答是不符合条件。2014年8月一天,自己连续5年的小麦补偿款没有领到,便找到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要来自己粮食补贴款的账号,同年8月5日,自己到梁堤头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2800元,经计算发现自家的粮食补贴款领的多,经询问梁堤头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得知自己粮食补贴款的存折中领取的还有补助款。自己便找到申某和王某,询问自己是否应享受移民款的事,他二人没有给出解释。2015年10月一天,李某己说他从曹县移民局查询档案得知自家也享受移民补助款。次日,自己和王某己、张某甲等人到曹县移民局再次查询发现自己和王某己、张某甲等及家人都享受移民款。2014年10月30日,接到申某的电话后,便到他家将自己和妻子及两个孩子的移民款存折领回来。2014年11月2日,自己到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4个存折里取出移民款7400元。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06中1-4号照片,户名和身份证号码都是自己和宋某等人的,自己名下的照片是申某,其他照片都不是移民档案中登记的本人的照片。(23)袁某壬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一天,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北申庄的李某己打电话,说他从曹县移民局查询得知自己的娘家人享受移民补助款。没过多久,申某便打来电话让自己到他家领取移民款存折。自己向李某己了解得知,李某己正在告王某的状,他说领取存折的事让自己看着办。自己认为从没有领取过移民款,便没有到申某家中领取存折。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442表中的序号1-3中的照片都不是自己的家人。(24)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3月,自家的粮食补贴款没有存入银行卡中,经查询得知,没有自家的粮食补贴款。自己到梁堤头镇人民政府咨询,工作人员查询后说粮食补贴款已经发放,让自己到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自己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自家是水库移民,粮食补贴款存入丈夫袁某水库移民的账户上了。自己将袁某的存折挂失,后来从存折里取出2000元。后来得知袁某癸、付某等人名下都发放了移民款。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67表中序号1-6的照片中的人都不是自家人,户号023中序号1-3中的照片中的人都不是袁某乙的家人,户号077中序号1-4中的照片中的人都不是袁某子的家人。(25)付某证言。证明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甲真证言基本一致。(26)李某乙证言。证明自己的妻子申某丙是库区移民,父亲李某辛、母亲李某壬都已过世。除了申某丙外都不属于库区移民。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4号照片是妻子申某丙,其他都不是自家本人的照片。2014年,自家的粮食补贴款没有领取到,自己让王某辛找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王某说他想办法给办好。2014年10月,村里换届选举,王某不再任村党支部书记,自家粮食补贴款的事也没有办好,便让王某辛找新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壬,王某壬给了一个账号让自己到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后并支取3300元。(27)王某辛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乙证言基本一致。(28)袁某子证言。证明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上的照片不是自家人的照片。另外,档案上自己的名字错写成“袁子民”,妻子李同兰的名字错写成“李周兰”,其他信息都是自家人的。2014年12月,听说梁东行政村有虚报移民补助款的情况,被虚报的移民中有自己的家人。2014年12月上旬一天,自己到梁堤头农村信用社查询得知,自家四口人都享受移民补助款,当天,自己将儿子和女儿名下的移民款存折挂失后补办了新存折,并从这两个存折中分别支取2400元。次日,自己在梁堤头农村信用社补办了自己和妻子的移民款存折,并从这两个存折里分别支取2289.53元。2015年春节期间,自己再次从这四个存折中支取750元。自己和袁某是堂兄弟。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67表中的序号1-6照片中的人都不是袁某的家人。(29)张某证言。证明自己的家人有妻子、女儿、儿子,自己的家人都不属于库区移民。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427表中的序号1-4,档案上都是自己和家人的信息,但照片都不是本人,自家人也不是移民。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户号002表中的序号1-5,档案上的信息都是自己的家人,但档案上的照片都不是本人。2014年11月一天,村民委员会委员申某打来电话,说自家的移民款存折在他那里放着,让去他家领取。自己说自家不是移民,怎么会有移民存折?申某不让打听。2015年3月,自己来到申某家中领取存折,申某的妻子将自己等人的存折交给自己。2015年4月15日前后,自己将存折分发给他们。2015年3月一天,自己从自己从移民款存折中共取款10500元。2、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1)曹县梁堤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某于1988年在曹县梁堤头镇经管站工作,1998年至2000年、2002年至2013年1月被镇党委下派到梁东行政村任村党支部书记。申某于1999年至2004年担任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生产队队长,2004年至2014年任梁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交易明细。证明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申某虚报水库移民户骗取国家补助款共计215325元。(3)水库移民款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王某乙支取王超等17人水库移民款的情况。(4)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安置登记表。证明曹县太行堤水库移民安置登记情况。(5)《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录如下: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或总库容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口,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山东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外省水库涉及山东省的水库移民、三峡工程批准迁入山东省的移民。(6)曹县梁堤头公社太行堤水库移民安置登记表。证明曹县梁堤头公社太行地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7)担保书。证明曹县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向曹县移民局签署2007年12月1日之前所领取的移民款全部符合移民政策的担保书,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为王某壬。(8)曹县梁堤头镇太行堤水库移民登记表及移民档案。证明曹县梁堤头公社太行地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王某、申某虚报19户村民共计91人水库移民人员情况。(9)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登记表。证明梁东行政村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登记人员情况,被告人王某、申某虚报的水库移民户均在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登记表中。(10)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村账。证明梁东行政村2006年至2014年账目情况。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供认2006年下旬一天,根据上级的安排,梁堤头镇党委、政府召开了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和阎店楼镇人民政府全体干部参加的库区移民专题会。专题会对库区移民的登记部署安排和政策进行了传达,明确各村两委负责本村移民的动员、初审、统计上报工作。自己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会计王某壬参加会议。2006年10月底,在进行移民申报、登记工作即将结束时,自己和申某私下商议虚报部分移民户,套取国家移民款,据为己有。申某表示同意。为了使虚报的名单更真实,自己和申某商量,主要是从移民较多的北申庄自然村以及与这个村移民户同姓的梁东自然村里找些非移民户,确定人员名单后,二人到梁堤头派出所按这些人员名单办理了他们的户籍证明和户口索引,然后以曹县水利部门提供的1964年度移民底册为基础,用纸条遮挡真实移民户的姓名进行复印后,在复印的名册中书写假冒移民的姓名,再次复印后便伪造成原始的移民信息。自己和申某伪造了袁姓、贾姓、王姓、李姓的姓氏原始移民信息,以这些假信息为基础,选择同姓的村民伪造成他们的后代。除了这四个姓氏的假原始信息外,还利用张姓的真实原始移民信息,伪造了两户同姓后代。这些虚假材料准备好后,为了不被别人发现,自己和申某共同填写了91个虚假的移民申请登记表,上报后全部审核通过。2006年底时,曹县移民局确定了移民人口名单,梁堤头镇人民政府通知梁东行政村组织审核通过的移民进行拍照。自己和申某商定,申某负责找了他的亲戚一二十人,由自己和申某领着到杨集村拍照。这次照相为了不被人发现,自己和申某没有通知北申庄的移民户拍照。在往移民登记表上贴照片时,申某亲戚的照片不够用,自己和申某在梁堤头镇大会议室里找了一些多余的照片,当场比照性别、年龄贴上并将登记表交给梁堤头镇移民办公室,自己出具了代替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壬签名的担保书。2007年夏一天,梁堤头镇移民办公室通知领取了移民户补贴款存折。自己将虚报冒领的存折留下,剩余的发放给村民。曹县移民局的曹县梁堤头镇梁东行政村移民档案中的户主李某、李某己、贾某丁、贾某丙等人及其家庭成员共91人都是虚报的,这些人的户籍信息都是真实的,但每个人名下的照片都是使用别人的照片顶替。自己将第一次领取的60余个存折中的28个交给了申某,剩余的存折归了自己。后来,自己到梁堤头镇水管站又领取了一些假移民的补贴款存折,此事没有告诉申某,自己拿在手中的存折始终没有领取。2014年10月一天,梁堤头镇水管站的王伟打电话,说因假移民的事,北申庄村民李某己等几个人上访到曹县水利局,让自己尽快妥善处理此事。自己害怕,便多次打电话催促在北京打工的申某把那些存折连同支取的移民款一起退给村民。2014年10月底一天,申某从北京返回家中与自己见面,他表示从移民款存折中支取了4.7万元,他也没有钱来退还,自己便出资4.9万元让申某将存折和现金退给虚报的水库移民。后来又将自己保管的63个虚报水库移民的存折交给了申某,让他一起退出去。申某收下了虚报的北申庄水库移民款存折,其他虚报的水库移民款存折退还给自己。当天夜,申某便将虚报的水库移民款存折和他花费的钱一起交给了群众,除了李某己、贾某等几户村民外,大部分村民都接收了水库移民款存折。过了两天,申某说他将4.7万元退村民一部分,又存入移民款存折一部分,剩余的存折在他家中。自己便给梁堤头镇纪委书记刘某甲打电话,并将剩余的存折交给他。次日,一个妇女送来一沓存折和申某发放存折的收条等,自己将这些存折也交给了刘某甲。但是,自己仍丢失了虚报的水库移民5本存折。经辨认,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某等91人虚报冒领的移民款存折的交易明细,经过计算,2007年8月3日至2014年10月30日贾某等91人的移民账户中共存入移民款21万余元。(2)被告人申某供述。供认2006年下旬一天,在审核上报梁东行政村移民工作时,王某单独给自己说:“你们庄的移民户多,咱多办几户移民,弄点移民款花花。”自己表示同意,因自己居住的北申庄自然村移民户较多,非移民人口很少,自己和王某商议从北申庄自然村选几户,这样不容易被发现。后来王某告知自己移民户需要拍照,并说:“附近都是熟人。你的亲戚住在曹县大集镇,距离较远,人也多,你找他们吧。”自己来到大集镇自己的三姐申某乙家中,说打算多报移民户,需要拍照片,并让她领着十多人到杨集村拍照。这些拍照的人中有自己的大姐夫李某丙、外甥李某丁、三姐申某乙、两个外甥女、外甥女婿等人。后来王某让自己将虚报水库移民的照片按照年龄相符的贴在几十张移民表格上,这些照片有些是王某找来的。后来,王某贴好的移民申请表交到梁堤头镇人民政府。经辨认,《曹县太行堤水库梁堤头镇移民档案》,村民袁某乙、袁某丙等19户村民,共计91人,他们的照片和身份信息不相符,都是自己和王某虚报的水库移民户。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说虚报的移民款存折发了下来一部分,并给了自己28张存折。2007年8月3日至2014年10月30日,自己从这28张存折中取款52390元用于自家生活花费。2014年10月一天,自己在北京市打工,王某打电话说虚报冒领移民款的事情被人告发了。几天后自己返回家中,对王某说自己使用了存折中的4.8万元,王某便交给自己现金4.9万元和42张移民款存折,并让自己将现金存入移民款存折中。次日夜,自己通知村民到家中领取现金和存折,其中村民赵某、张某甲、王某己、王某己、袁某乙、王某己领取了存折及现金,张某后来领取了存折。但是,李某戊、李某己、袁某丑、贾某等几户村民没有领取存折和现金。王某让自己将已取款的存折补齐存款,自己便到申某乙家中把账号和要存款的金额写在了一张纸上交给了她,申某乙让胡某丙将款存入,自己便到北京市打工去了。几天后,王某打电话要虚报的移民款剩余存折,自己便让侄媳杨翠萍从家中拿了存折给王某送去。经辨认领到条和表格(出示收到条:1、今领到移民款伍仟贰佰伍拾元整,杨某2014.10.30;2、今领到,移民存折陆张,袁某乙2014.10.30;3、今领到,移民款现金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元,王某己2014年10月30号;4、移民存折发放表2张。)这是自己发放的存折和现金记录,这些记录被自己连同没有退出去的存折交给了王某。经辨认,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11月3日,张某等16人名下账户的存款凭证是自己的外甥女胡某丙往移民款存折里存款的账户,经计算,2014年11月3日,自己和胡某丙向张某等16人名下的账户存款28650元。自己退给村民的现金和存入虚报移民款存折内的款共计46500元。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王某、申某及辩护人当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1、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申某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系公民举报发现。经初查后,发现申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移民户套取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21万余元的事实。2015年1月14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以申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5月7日,申某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移民户套取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的事实。同年5月19日,王某到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与申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2、冻结涉案资金账户。证明曹县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后,冻结了涉案虚报移民户的发放移民款的存折。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申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王某、申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申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虚报水库移民,套取国家下发的移民扶持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申某案发后能够自首,被告人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均予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宽大处理”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申某在套取移民扶持补助款的事情败露后,为掩盖罪行将补助款或存折发放给虚假的水库移民,并未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其行为不属自愿退出赃款。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涉案赃款”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身为行政村干部,本应依法履行职权,为村民谋取利益,成为村民的表率,却为一己之私利,利用职权侵占国家财物,在群众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对其确有强制劳动改造之必要。因此,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被告人王某、申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 刚审 判 员  李竑朴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