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与文康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文康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秦龙,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被执行人文康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794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