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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与文康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文康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秦龙,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被执行人文康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794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