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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志涛、刘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张志涛,刘卫锋,何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11号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关希,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系单位职工。被告张志涛,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卫锋,男,1979年9月5日,汉族,住石盘屯乡大理村。被告何现锋,男,1981年7月4日,汉族,住石盘屯乡大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卫锋、被告何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