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祥刚与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刚,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杨祥刚。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纪鹏宁,该××总经理。杨祥刚与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5)第6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杨祥刚赔偿金18000元,此款由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祥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常金劳人仲案字(2015)第66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6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一辆,我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纪鹏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金劳人仲案字(2015)第66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何 龙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师菊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