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丁水与被执行人王建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丁水,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陈丁水,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123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