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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司与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亦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利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155号、156号、1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24098700元。2014年5月16日,第一次拍卖流拍。降价10%后,于2014年6月16日,以总价21688830元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价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为被执行人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昌邑市昌灶路xxx号的土地(面积53352.7㎡,土地证号:昌国用(2004)第402号、昌国用(2008)第050、051、052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6334.**㎡,房屋证号:昌邑房权证奎聚字第、0024、0025、0026、0027、0028、003629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