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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9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阿布与才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才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9民初59号原告阿布,男,藏族。被告才培,男,藏族。原告阿布与被告才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后458.8元由原告才培承担。审判员 达瓦次仁二〇一六年七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央  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