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与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陈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938号原告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法定代表人孟宇光。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杰。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诉被告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蓉蓉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