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仲文与段金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仲文,段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1号申请人冯仲文,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段金刚,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冯仲文与段金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鄂英山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仲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289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金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英山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