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永忠、方会霞等与孙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忠,方会霞,叶碧青,杨××,孙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6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忠。申请执行人方会霞。申请执行人叶碧青。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孙国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永忠等与被执行人孙国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2368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国旺长期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准予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