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远顺与葛倩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远顺,葛倩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远顺。被执行人葛倩妮。申请执行人宋远顺与被执行人葛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远顺与被执行人葛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