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崖底乡三里桥村民委员会、杨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门峡市崖底乡三里桥村民委员会,杨宏伟,王新,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962号原告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东段293号商业步行街1号楼4层412号。法定代表人王青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崖底乡三里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法定代表人王三丁,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宋东珉,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宏伟,男,1964年5月5日出��,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赵润木、余佩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新,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与八一路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保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崖底乡三里桥村民委员会、杨宏伟、王新、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天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南荣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