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玲、敖嫚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玲,敖嫚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11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66101XXXX。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维,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徐玲,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敖嫚嫚,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3月6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查封了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33701010010021XXXX内存款114777.65元。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置换申请,申请以由深圳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114777.65元)置换其名下上述担保账户内存款114777.6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33701010010021XXXX内存款114777.6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春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