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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龚昆明、龚东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昆明,龚东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特21号申请人龚昆明(系被申请人龚东彬之父),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龚东彬,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昆明要求宣告龚东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龚昆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昆明因无力缴纳鉴定费用为由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龚昆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斯琴塔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英 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