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庆培与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庆培,钟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43号申请人白庆培,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钟云辉,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白庆培与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钟云辉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10000元给申请人白庆培。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钟云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