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师玉,郑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丁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64号申请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毕桥村南恒通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苑铁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春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师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郑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圣寿街东(蓝爵世家7号楼)。法定代表人俞正宏,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丁发祥,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高改字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路砦住宅区3号楼4单元7号(郑房权证字第04010828**)房产、苑铁东所有的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8号楼3单元8层154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302**)的房产各一套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改字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路砦住宅区3号楼4单元7号(郑房权证字第04010828**)房产一套。二、查封苑铁东所有的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8号楼3单元8层154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302**)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