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陶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陶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661号原告王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陶文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陶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6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尚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