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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罗长生与何伟泉、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生,何伟泉,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629号原告罗长生,男,1947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罗婉红,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碧贤,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生与被告何伟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生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棠下村村民小组的起诉。审判员  梁小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骆锦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