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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光义与刘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义,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郭光义。被执行人刘小青。申请执行人郭光义与被执行人刘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款自2016年7月始每月月底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最后余额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