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光义与刘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义,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郭光义。被执行人刘小青。申请执行人郭光义与被执行人刘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款自2016年7月始每月月底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最后余额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