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何冬田与被执行人肖平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冬田,肖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何冬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平胜,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冬田与被执行人肖平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冬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