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丽芬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芬,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6302号原告姜丽芬,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丽芬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晏旺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丽芬以及被告晏旺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丽芬诉称,经朋友介绍,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注册了爱网拍账号,该网站的经营单位为被告。截至2015年1月29日,原告在爱网拍平台进行了多次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取现金等相关活动,并向平台支付了相关产品保证金。但2015年1月29日起,爱网拍网站无法提现,取消了会员提取保证金的权利并停止了所有拍中物品的发货。爱网拍于2015年2月2日起关闭充值窗口,并公告称2015年3月1日起重新开启,但至今未开通提现通道。爱网拍的法定代表人与会员协商,请求重新整顿新网站尚品拍上线,并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开放提现渠道,每月从爱网拍网站提取5%的保证金至尚品拍网站的账户上。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开始从爱网拍账户逐月转5%的保证金至尚品拍网站的账户,但2016年1月起没有再依约转入。截至当前,原告在爱网拍网站账户余额为125801.51元,在尚品拍网站账户的余额为105938.08元,被告违背承诺未退还保证金。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31739.5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晏旺昕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诉求的金额无异议,但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经审理查明,“爱网拍”网站(www.iwpai.com)以及“尚品拍”网站(www.aucmall.com)均系被告晏旺昕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系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络拍卖平台。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退回系统账户并可提现。2013年8月,原告在爱网拍注册会员账户并多次充值、参与竞拍活动等。2015年2月2日起,被告关闭爱网拍充值接口,原告亦无法提取剩余的保证金。2015年3月24日,被告发布“爱网拍最终重组方案”,称:爱网拍平台从2015年4月10日起每月10日转移会员资金量的5%到尚品拍平台;2015年4月10日起12个月后,对于尚品拍系统中用户的资金总额(仅爱网拍转移过来的资金总额)开放不低于1%的提现,18个月后开放不低于5%的提现,以上提现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原实名制的银行卡上。原告在爱网拍的账户资金陆续被转移部分到尚品拍账户,目前原告尚有爱网拍可用余额125801.51元、尚品拍可用余额105938.08元。因无法提现,原告遂于2016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述称被告系为了解决爱网拍的后续事宜而将该网站的资金转移至尚品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账户充值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网站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将保证金充入其在爱网拍上注册的账户,后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尚品拍网站上的账户,由被告提供商品供原告竞拍,原告有权随时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保证金交付被告,因被告无法再提供服务,其理应将原告剩余的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两个网站的剩余拍卖保证金合计231739.59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本院酌定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丽芬返还拍卖保证金231739.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丽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姜丽芬负担25元,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