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健与水城县民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魏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水城县民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魏兴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486号原告周健(曾用名周建),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被告水城县民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马场村包家寨组。法定代表人魏兴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魏兴江,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被告水城县民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魏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健以需变更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