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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益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飞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环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