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汝琴与申请执行人董淑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汝琴,董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庄汝琴,女,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淑兰,男,满族,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淑兰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