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成丽、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丽,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丽,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509号杭州西田商业中心2层A2F-021号。法定代表人:张尔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丽与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成丽工资609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5】第064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