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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781号原告王志强。被告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志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