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段胜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胜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15号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内丘县隆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4152897X3。法定代表人:刘金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段胜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胜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内丘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人民陪审员  刘学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