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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家龙与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龙,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龙,男,1964年8月2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法定代表人:金闻。本院在执行张家龙与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在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炬城运输有限公司在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20000394680110300000026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俊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