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业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9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汶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登记并入住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商业中心维也纳酒店8302房间,2016年2月21日,李某邀请老乡莫某、李某、何某、杨某于到8302房间玩,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2月22日,民警对该房间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李某及违法人员莫某、李某、何某、杨某,并缴获吸毒品工具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1.物证:吸毒工具1副;2.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莫某、李某、何某、杨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登记并入住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商业中心维也纳酒店8302房间,2016年2月21日,李某邀请老乡莫某、李某、何某、杨某于到8302房间玩,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2月22日,民警对该房间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李某及违法人员莫某、李某、何某、杨某,并缴获吸毒品工具1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李锦荣(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