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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万国顺与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万国顺。被执行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珠海。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董事长。万国顺与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一案,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39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万国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53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国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大部分机器设备、机动车辆已被拍卖、变卖,拍卖款已付给在本案之前申请执行的九十余人。尚有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无人竞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39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