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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定远县祥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祥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祥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6080517-7。法定代表人:闻香,经理。被执行人;王正海,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定远县祥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正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