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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于昆仑与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昆仑,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45号申请人于昆仑,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于昆仑与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88853.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昆仑自愿以其所有的迈腾牌汽车提供���保;担保人许佳妮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丰田牌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许佳妮自愿以其与申请人于昆仑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担保人姬庆林、姬裕鑫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担保人郭秀丽自愿以其所有的发现牌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孙殿兴自愿以其所有的讴歌牌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姬庆兰、孙殿兴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6488853.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于昆仑所有的迈腾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许佳妮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四、担保人许佳妮与申请人于昆仑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姬庆林、姬裕鑫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郭秀丽所有的发现牌汽车予以查封;七、对担保人孙殿兴自愿以其所有的讴歌牌汽车予以查封;八、对担保人姬庆兰、孙殿兴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九、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