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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佟庆杰与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庆杰,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103号原告佟庆杰,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郭士红,男,1967年5月2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庆杰与被告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百度搜索“”